县府各工作部门:《罗甸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罗甸县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第三条扶持奖励对象为在罗甸县自建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加工、农旅结合一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企业(合作社),在罗甸县自建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加工的生产加工一体化的企业(合作社),第六条严格落实农产品加工用电政策,因地制宜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第九条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建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支持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登记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本地农产品原料占当年使用农产品原料80%以上且本地农产品原料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奖补项目由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愿申报,优先申报州级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县级财政每年筹措5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