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人民政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青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预、结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结算,5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的预算、5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的结算(合同价)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5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合同价)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从严把握,(八)财政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二)项目结算评审资料1.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或政府批复,(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评审工作中与投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关系,(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通知该项目建设单位扣减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服务费,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通知该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评审报告及结论扣减工程结算价款,第二十一条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政府投资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