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长期从事粮油种植、经营规模适度、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降低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生产经营成本,示范和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生产,二、实施条件(一)从事粮油生产经营,家庭农场粮油种植面积应当在100亩以上;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种植面积应当在300亩以上,适当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面积,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优先将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贷款纳入贴息支持范围,贴息贷款是指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根据丹东市财政局下拨的贴息资金额度和本地区新型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按要求,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贷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后,贴息资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