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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东港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港区人民政府 | 2022-11-12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听取基金管理机构关于投资项目和参股子基金的运行及风险评估情况汇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干预科创基金日常经营,第十条基金投资决策机制科创基金管理机构以市场化形式组织设立科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就科创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参股子基金及其退出方案等投资事宜进行审议,第十三条参股投资子基金(一)参股子基金是指科创基金通过新设或增资方式参股投资的子基金,2.子基金存续期不得长于科创基金的存续期,4.科创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因科创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承担:1.子基金投资方案完成公示后超过6个月,(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按照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要求按时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七)基金管理人(含科创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引进外资基金落地东港区,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确定,申请科创基金新设子基金的,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直接投资项目和子基金的监管,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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