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情况转公、购买、停招民办学校的运转经费按照购买学位的标准执行,购买学位资金原区管学校由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连续三年承担原市管民办学校购买学位费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2.人员费用使用办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中转公学校、购买学位学校、停招学校人员费用使用的原则:①各校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总额:以核定的本校教职工数乘以本校原平均工资,现享受政府按购买学位拨付经费的学校,按照公办学校保安人员工资标准2520元/人/月,3.其他费用使用办法购买学位学校、停招学校资产折旧的资金及使用办法,五、购买学位资金管理办法1.拨付方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提醒函”要求,政府购买学位资金应逐月向学校拨付,政府购买学位资金全部拨入各民办校财政补助资金专户,3.专账核算:各民办学校购买学位资金支出的凭证和账簿独立核记,7.购买学位民办学校一切财务行为,购买学位民办学校不得以“先收费后退费”为由向学生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