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申报、勘验、收集、暂存、转运、处理、补助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第五条从事生猪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各地要建立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的运行机制,第十一条屠宰环节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人员在接到企业申报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后,第十二条运输车辆转运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设定的路线及时将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运输车辆入场、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出场都应当提前向驻场官方兽医人员报告,驻场官方兽医人员应当监督场方逐车核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转运交接记录,(二)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当及时对转运的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五条全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的申报、勘验、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第十八条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助,主要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现场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做好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