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912)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县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认定3个未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详见附件),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则认定下列矿山为历史遗留矿山,联系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518-83212635公示时间:2022年2月14日灌南县历史遗留矿山图班核查认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