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1月7日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二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服务、农业休闲旅游等农业和涉农产业为主业,在规模、经营指标和带动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农业企业,第四条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并协助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实体型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电商型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五)其他类其他类企业的申报认定由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第九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认定,(二)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列入监测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及年度产业化工作发展报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列入监测的企业要根据监测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本级或直属企业通过属地或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监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