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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1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教练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奖励,第四条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教练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奖励,第五条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送参与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教练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奖励,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第六条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教练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主办单位予以奖励,对参与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和教练由主办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奖励,第七条对参与地(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和教练,对参与地(州、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和教练由主办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奖励,由自治区、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办单位根据职责权限认定,由自治区和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竞赛主办单位分别负责实施,第十三条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主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州、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工作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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