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除标准厂房、近期列入征迁计划外)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用地,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15亩(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般不小于30亩),分割转让的每宗土地需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审查同意的由属地政府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浙江上虞曹娥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单位)作为联审部门在审查意见表上签具是否同意分割或符合相关规定的明确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宗地权属分割,受让企业需符合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产业规划及工业用地有机更新的相关政策,四、明确职责(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协同相关部门,(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分割方案对象的原消防审批情况进行核实,对拟分割方案的消防条件、市政设施条件出具相关意见,(四)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工业用地内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情况根据管辖权限出具处置意见,审查同意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综管办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并对工业用地内的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根据管辖权限出具处置意见,附件:1.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docx2.上虞区“标准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docx3.上虞区工业用地分割联合踏勘审查意见表.docx4.上虞区工业用地分割转让项目准入意见表.docx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