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属国企配置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对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出租管理、调剂退出、监督检查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由运营单位起草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意向书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土地竞得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意向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协议书,具体程序如下:(一)项目实施单位向运营单位书面提出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确认书,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将拟入驻单位名单通过服务平台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营单位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相关规定审查入驻单位续租资格,第二十条对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对于向市属国企配置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运营单位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第二十六条运营单位应每季度将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台账、检查记录等管理档案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应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日常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