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第六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第三十条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项目计划,(四)编制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十三)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查意见修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直接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统筹编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项目计划,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直接成立编制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相关事宜,并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组意见,不予支持立项:(一)不属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范围的;(二)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组意见未通过的,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向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征求意见工作,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第四十三条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技术审查,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编制组按照生态环境部意见逐条进行论证修改,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当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提前3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