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五条新疆质量奖对申报组织分类确定评价标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疆质量奖的领导工作,第七条办公室负责新疆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新疆质量奖的评审、表彰工作,第八条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本行业、本辖区内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异议调查工作,第三章评审与表彰第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可以自愿申报新疆质量奖,并对经审核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办公室应当组织建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列入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新疆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第十三条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第十四条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第二十一条参与新疆质量奖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