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下达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制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需在每年12月提请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足额在库检查,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肇庆分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提请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补贴费用拨补给承储企业,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计划轮换入库完毕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对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