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和审核材料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五)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列认定条件的必要佐证说明材料,对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形成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核材料程序的企业及其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对企业及其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是否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开展专项审计,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及其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和深i企等平台发布当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第六章考核管理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及佐证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相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