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局《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沪市监竞争〔2021〕589号)、《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市监竞争〔2022〕20号)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培育建设工作,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建设,二、工作目标围绕促进创新发展、服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有序推进区级示范站(点)、示范区的检查验收工作,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的创建申报工作打牢基础,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对象应当选取本区内的重点产业、集聚产业或创新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四、区级示范站(点)、示范区建设标准(一)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标准1.组织机构到位: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二)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标准1.机构人员健全: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3.制度建设完备:建设对象应制定和实施年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或调研服务等工作计划,确定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培育和创建单位,(二)创建申报(2022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各市场监管所认真对照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建设标准,(三)验收评定(2022年4月中旬):公平交易科对照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建设标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示范站(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并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区级示范站(点)、示范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