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2〕3号有关单位: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以下简称上海海关)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内企业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评价,第五条(申报材料)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第十条(评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第十一条(评价材料)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定期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变更情况进行确认,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一)评价结果不合格,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依法记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