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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南宁市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南宁市商务局 | 2022-11-03
第四章专项资金扶持标准第七条列入南宁市年度重点培育且首次在南宁市举办的品牌展会、产业展会或大型展览项目(展览面积2万平米以上)按照展览服务费50%的标准给予梯度扶持,扶持标准: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6万平米(不含)的展览项目,6万平方米(含)以上—7万平方米(不含)的展览项目给予60万元资金扶持,第九条在南宁市注册的会展企业到境外主办或承办展会项目、境内会展品牌输出会展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第十条对落户南宁市的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独立法人)和上规入统的本土会展企业给予资金扶持,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年收入在2亿以上(含)的展览企业,第十二条对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托优势产业、主导产业重点打造和引进符合扶持条件的会展项目(展览、会议、节庆、赛事等)给予资金扶持,各县(市、区)、开发区举办会展项目(展览、会议、节庆、赛事等)按照投入金额给予全额资金扶持,(二)会议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不超过20万元,第五章资金申报和监管第十六条对列入南宁市年度重点培育且首次在南宁市举办的品牌展会、产业展会或大型展览项目(展览面积2万平米以上),(2)南宁市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项目申请单位向市会展办提交申请扶持资金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各项目申请单位向市会展办提交申请扶持资金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南宁市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引进或者打造的展会项目应于上一年度9月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一年度会展计划和申请扶持项目,第二十五条市会展办负责统筹管理年度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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