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经委(区粮储局)负责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承储主体、规模、品种、总体布局,负责完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并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区财政局负责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以及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经委(区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松江支行以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储存年限为依据,制定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管理办法,第十条财政补贴和信贷本区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实行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与方式由区经委(区粮储局)、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区经委(区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松江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第四章储备管理第十三条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区经委(区粮储局)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日常监督检查区经委(区粮储局)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监督检查,对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的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品种、质量、轮换、储存安全以及粮食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区经委(区粮储局)进行质量检查,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区经委(区粮储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政策性银行督促相关监管企业做好下属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的粮食储备、资金使用、购销效能情况的年度考核,第二十一条信息化监管区经委(区粮储局)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管理平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