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操作规程(试行)》,第二条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业务,项目协调机构和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进行审核,第三条我省通过外贷信息系统网上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提款报账业务,第五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管理制度,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和市、县(区)财政部门通过市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书面报送本单位在外贷信息系统中的提款报账经办人、复核人、审签人名单,项目协调机构、财政部门依次审核项目实施单位的外贷计划,第十四条政府债务外贷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外贷项目额度内办理提款报账业务,第四章提款报账证明文件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提款报账时,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从指定账户支付贷款资金到市、县(区)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或第三方(如供货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及咨询专家等,市、县(区)财政可以选择将贷款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第三方,第二十四项目协调机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提款报账申请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第三十条对于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提交虚假提款报账材料和证明文件、货物采购或工程进度与实地核查不符的项目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