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第四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和管理经办工作,(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且符合本办法基地条件的、已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尚未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载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程序在门户网站公示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第四章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价和流程第九条基地的评价凡已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满1个自然年的基地,第五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取消该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二)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基地日常管理工作达到3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