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废弃矿山治理恢复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等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我分局拟将1处矿山损毁土地(详见附件)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申请复核,附件: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情况表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2022年2月12日附件下载: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情况表.xlsx分享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