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纠纷处理、备案和档案保管等全过程活动,以区政府部门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原则上由部门内设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六)部门会签、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审查单位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审查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第二十四条审查单位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第二十五条审查单位在审查政府合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报送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条款的,(五)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重要程度、风险层级等因素,(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擅自对外订立、变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的,履行了核实情况、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