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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22-11-0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第三条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境内已设立的符合试点省、市当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办法要求,注册地在其他试点省、市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济宁市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第四条济宁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由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济宁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本办法所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事宜,第七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发起设立、注册登记,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八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企业名称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命名的要求,第三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十二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第四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第十五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应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人向QFLP试点牵头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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