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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宁区人民政府 | 2022-11-01
第三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第六条项目审批程序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委,(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法人)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将调整概算情况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第九条项目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等审批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论证区政府投资项目,第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三章财务和资金管理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年度投资计划、按合同”原则,区建设管理委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与考核代建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项目(法人)单位联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财务监理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工程投资审核和财务审查两个主要部分),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单位)的责任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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