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探索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二)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台办、省外办、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按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