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各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一)各省当年和上一年度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章项目及年度投资需求申报第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本省专项年度投资规模,主要包括上年度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城市(县城)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在本专项内调整有关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