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全市2019-2021年已建成投运但未补助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含公交领域)建设运营单位,按公共直流桩396元/千瓦,按公共直流桩346.5元/千瓦,按公共直流桩250元/千瓦,备注:1.2021年度应在全省至少建设50个直流标准桩;2.乡镇首根认定标准为首根并网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流充电桩(功率60千瓦以上),二、补助范围享受补助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的相关规定,(十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四、申报材料要求及申报时间请登录福建省充电设施政府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fjevdc.com/gov/main/user/login)进行补贴资金申报,五、审批流程(一)申报材料初审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对系统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审通过提交市工信局复核,(二)申报材料复核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三)现场核验由市工信局组织专家组现场核验,(四)组织评审市工信局就材料复核结果、专家组核验报告、运营状态报告等,五、其他事项(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竣工验收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