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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22-10-28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第五条申请认定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高新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区的市政府关于申请认定高新区的请示,(二)园区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三)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情况,(二)调区后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三)调区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情况,支持发展水平较高的高新区整合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园区,第十四条申请扩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水平较高但发展空间受限,上一年度主要科技指标、经济指标增速高于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水平,拟扩区块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十六条高新区的建设发展要坚持党的领导,所在地设区的市承担高新区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第十八条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应规范高新区管理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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