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和销售行为,附件:《菏泽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7日菏泽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药材市场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仓库,第五条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经营的中药材质量负责,自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中药材质量和销售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并配备与药材经营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经营场所和仓库必须具备控温、避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霉变等条件,应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销售者要具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销售和贮存场所,并与生活办公、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将中药材与有毒、有害及其他妨碍中药材质量安全的物品一同运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市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林业部门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植物中药材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