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需要采集或者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境外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采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带出境外的,国家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并评选推荐优异种质资源,对符合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供种质资源条件的,第二十五条从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获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定期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情况,第五章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提交对外提供种质资源说明,未经批准动用国家长期种质库贮存的种质资源的,对外提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