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立项合同文件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三)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第七条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已签订的立项合同文件所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阶段评估意见对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验收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撤销申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区科技主管部门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立项合同文件规定的完成日期后6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条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在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项目验收环节中予以明确,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不合格通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不合格通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再次验收不合格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将结余专项资金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