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区协同创新平台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同创新平台的牵头发起单位、发起单位及平台自身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条件,第三章立项及建设第七条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程序如下:(一)申报申请人登录资金申报系统,(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的实际情况,第八条申请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申请书,第九条经立项的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期一般为2年,第十一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有关规定对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重点对协同创新平台的研发条件与成果、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扩散、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五条对建设期满后半年内未申请延期验收且拒不申请验收的,撤销协同创新平台称号的牵头发起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协同创新平台认定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完成建设的协同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协同创新平台责令其整改,撤销协同创新平台称号的牵头发起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协同创新平台认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