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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 2022-10-27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10月21日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象为在南沙区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是用于标识受评主体信用等级的信息,作为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参考或依据,鼓励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评分细则,并及时将评价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区信用评价支撑平台,第二章信用评价方法和内容第八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数据来源于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归集的信用信息,第十四条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另有规定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或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危害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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