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市科技局、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市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审核同意的,由市担保公司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担保作为增信手段,即市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被担保人共同约定,由市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五条市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活动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市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按各自的保(贷)后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市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实行“二八”责任分担,合作金融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为贷款本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的20%,市担保公司停止与该经办金融机构的合作,市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1.合作金融机构与被担保人在未经市担保公司书面同意时,应及时通知市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第二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市担保公司应依据合同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活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