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仙居县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仙政发〔2021〕10号)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为废止该文件中的第二十六条,即“积极助力开拓市场,动态建立‘仙居好产品’推荐目录,纳入‘政采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部门、国有投资项目主体和企业优先采购仙居本地产品,鼓励县级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县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现予以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仙居县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