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可以向宗教事务部门反映,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