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支持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和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