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加大培育扶持力度第三条县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今后根据企业上市发展需要,加强保障,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第八条支持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境外上市协议的企业赴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上市,按实际融资额并汇回我县(区)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第九条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如募投项目落户(或迁至)我县(区)或在我县(区)纳税的,对该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对上市、挂牌企业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产品,县级财政给予80%的保费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第十一条对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投资符合我县(区)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上市企业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我县(区)产业导向的一律列为本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第十二条对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第三章鼓励融资并购重组第十六条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加快发展,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5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10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150万元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GP)3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GP)5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GP)80万元奖励,第十七条支持企业以市场化的股权或债权方式融资(一)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挂牌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募集资金实际投资我县(区)项目金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