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单位: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以及《厦门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厦电池回收办〔2019〕1号)等有关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生产、使用、回收及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等各环节企业,分为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区域中心站,并将低速车、一次性锂电池、非标电池等纳入回收范围,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5吨,并将低速车、一次性锂电池、非标电池等纳入回收范围,贮存场地应不低于100平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能力应不低于30吨,并将低速车、一次性锂电池、非标锂电池等纳入回收范围,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能力应不低于100吨,(三)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35号)等相关管理要求,(四)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五)区域中心站须满足“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接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从事电池回收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的条件,三、有关要求(一)申请材料1.厦门市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申请表,(三)报送时间地址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5日报送地址:厦门市新能源蓄电池综合回收与利用产业协会(厦门市湖里区象屿保税区象屿大厦13A4单元)附件:1.厦门市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申请表2.厦门市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站申请报告提纲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10月25日(联系人:李茗霞0592-5537500、139060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