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入库企业认定工作,各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库受理、审查推荐、培育服务,第二章入库与培育第五条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发布并适时更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详见附件1)、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详见附件2)、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详见附件3)入库条件,第六条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一)申报受理1.企业通过“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平台”提交申报材料,(2)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申报材料包括:①入库申请书,④能够为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研发、开放交流提供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必要配套条件的佐证材料,④能够为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研发、开放交流提供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必要配套条件的佐证材料,确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内的拟入库机构名单(以下统称“拟入库机构”),(四)公示入库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按确定的拟入库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七条入库机构可享受下列扶持措施:(一)升级认定奖励对首次进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培育库、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落户新区的,根据其建设成效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