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于2012年9月发布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2〕50号),规定:“1.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其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的20%予以奖励,自盈利年度起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助,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额度予以补助,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按50%的额度补助,3.注册在舟山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同级财政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暂停执行上述相关规定,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6日起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