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长汀县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第四条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第五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奖励的主管部门,(三)专利奖配套奖励对获得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配套奖励8万元/项、4.8万元/项、1.6万元/项,每件发明专利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1万元,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维权补助对我县企事业单位开展海内外维权的相关费用给予后补助,每年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补助和奖励配套项目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不支持以下情形(一)申请企业或者个人经公安、法院等部门审核,第四条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第五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奖励的主管部门,(三)专利奖配套奖励对获得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配套奖励8万元/项、4.8万元/项、1.6万元/项,每件发明专利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1万元,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维权补助对我县企事业单位开展海内外维权的相关费用给予后补助,每年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补助和奖励配套项目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不支持以下情形(一)申请企业或者个人经公安、法院等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