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进行适当奖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第四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渔业发展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方面支出,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于收到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转移支付预算后,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十九条渔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9〕36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财绩〔2019〕350号)等有关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