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条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所管辖范围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信息,附件:1.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docx2.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责任公示牌(式样).docx3.广东省水利工程永久性责任标牌制作标准(式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