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财综〔2022〕15号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2〕89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2022年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通知》(湘建保〔2022〕132号)文件要求,为此,需相应调整《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拨付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潭财综〔2022〕1号)中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具体见附件),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文件规定使用资金,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和99项“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或“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全力加快各类项目进度,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住房保障效用,附件: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调整表.doc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8月29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