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武汉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市、州)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三)开发项目位于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二、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