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根据《横琴新区一体化区域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21〕9号)第三条,企业须在原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并开展研发活动方可申请研发费补助,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自补助资金到帐之日起须在原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开展研发活动不少于10年,我局近期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前往已申报2019年度、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的企业开展实际办公现场核查,核查不通过的企业将无法获得扶持资金,特此通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2022年10月24日(联系人:郝洁琼,联系电话:893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