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汕科字〔2020〕58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批)认定工作,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二、申报材料1.汕尾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7.孵化专项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专项资金有关证明材料、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送所在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后,附件:1.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2.全市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工作咨询电话汕尾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