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荔湾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区属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外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分为“奖励”、“资助”和“补助”三个类别:(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经费,(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的资助经费,(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的补助经费,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经费,(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的资助经费,补助范围为荔湾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外地代表性传承人,对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宣传等专项工作进行经费支持,(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开展的各种具有创新性的传习活动,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区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一)列入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基地或传承人可申请对应的一次性申报奖励费,(四)荔湾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含经审批同意引进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均可申请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第二十条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扶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开展传承活动。